河北1市到北京要新开两对高铁!中央明确: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暂不恢复!张文宏:武汉解封后或成中国最安全城市
未来三天天气预报
今天白天,张家口北部阴有雨夹雪或零星小雪,石家庄西部、衡水南部、邢台、邯郸阴有小雨或雷阵雨,局地有中雨,其他地区多云。
今天夜间到明天,邢台南部、邯郸阴有小雨转多云,其他地区多云转晴。11日夜间到12日,全省晴间多云。
12小时降水量统计
沧州以及衡水的部分地区已经达中雨量级
今天早晨,石家庄、沧州及以北地区最低气温继续下降2~4℃。张家口、承德最低气温降至-4~0℃,其中坝上地区最低气温降至-9~-6℃,其他地区最低气温降至1~3℃。
近期冷空气活动频繁,
气温起伏较大,
大家要记得及时增减衣物,
做好保暖措施!
最新疫情通报
最新数据
截至4月9日20时5分,全国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83264例,现存无症状1104例,死亡3344例,治愈77745例。
今日最热点
唐山到北京要新开两对高铁
自4月10日零时起,全国铁路将实施第二季度列车运行图,过渡期为4月7日至4月13日。此次调图唐山火车站合计调整列车26列(高速场9列、普速场17列)。详情如下:
唐山站高速场旅客列车简明时刻表
唐山站普速场旅客列车简明时刻表
中央明确: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暂不恢复
日前,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意见,部署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要点如下:
落实员工个人防护要求,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和集体活动;
保留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等制度,规范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
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副食品稳产保供;
低风险地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复工复市时间;
全国性文体活动及跨省跨境旅游等暂不恢复;
除入境人员外,低风险地区之间的人员流动不得再设置障碍。
今日最关心
张文宏:武汉解封后或成中国最安全城市
中国国际电视台官方微博@CGTN 4月9日凌晨消息,从流行病学的角度,张文宏教授提出:武汉也许会成为中国最安全的城市。不过他强调,这还只是一个推断,相关的研究正在进行中。
张文宏表示,“群体免疫”的概念于1个月前英国首相曾经提出。“完全不采取任何措施被动的‘群体免疫’将会是一场灾难;但这场疫情让我们也看到了另一种情况,如中国武汉和意大利的一些城市,即使当地采取了防控措施,但仍有很多患者感染了新冠病毒,如果很多人已感染了新冠病毒,那么这个群体的‘群体免疫’可能已经存在。”
张文宏说,在上述推断基础上,中国唯一具有最高免疫力的城市将会是武汉。“武汉可能是中国最安全的城市,因为武汉很多人已经有免疫力。”
但张文宏也表示,“群体免疫”是一个科学问题,应该做更多研究进行探讨。他还透露,目前武汉已有一些医生学者,针对该问题设计了一些研究方案,相信于数周后将有可能得到当地人病毒抗体水平的相关信息,“但目前一切还有待研究。”
全球超148万例,美国432132例
世卫组织实时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北京时间4月9日15时,全球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达1481668例,死亡88084例。
今日硬新闻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正式公布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0年3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列入2019年立法计划后,在中共承德市委的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认真组织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审议,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19年10月30日承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共六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明确了对制定该条例的目的、遵循的原则、范围、执法主体,对供热规划建设、设施管理、供热用热、法律责任进行了规范。《条例》的制定突出公众利益优先、节能环保;突出问题导向,突出热点问题的解决和规范。《条例》对供热期的确定、室内温度的确定、收费和退费的规定、热计量问题、暂停供热和恢复用热等社会和百姓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合理、合规、合法的规范。该《条例》是我市又一部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后,对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供热是重大民生问题,关乎百姓的切身利益。全社会都要高度关注、热情支持供热事业,认真宣传好、贯彻好、执行好《条例》。各有关方面要尽职尽责,共同推进供热事业更好地发展,把温暖送到千家万户,让人民满意,让政府放心,让全体承德市民共享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共享美好明天。
承德市城市供热条例
(2019年10月30日承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热用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供热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供热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应急预案,健全组织指挥系统和应急保障机制。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供热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的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其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并及时向供热单位提供全部供热设施资料。
第九条城市供热应当实行分户计量、温度调控。实行城市供热的新建住宅建筑及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依照规定对既有建筑及老旧小区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热用户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改造供热设施应当保证建筑安全完整、美观舒适。
第十条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对既有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限期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按照以下规定实施维护、维修、改造和管理。
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室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未分户控制的热用户室内非共用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共用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调试、管理、维修和更换等责任;保修期满后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
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二个供热期,保修期自供热设施正式投入运行之日起计算。
既有建筑改造安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更换,人为造成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
第十三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对其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保证供热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压占供热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供热管线,采砂、掘土、打桩或爆破作业;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供热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悬挂物体;
(五)擅自接驳供热管线;
(六)其他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五条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热用户实施上述行为导致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热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四章 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城市供热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供热能力和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供热方式和供热范围提供热源、发展用户。
第十七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在供热期内不得停业、歇业。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拟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之日6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的,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
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等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标准文本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和供用热举报、投诉及争议解决制度,及时受理和解决热用户诉求。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在供热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
第二十条市中心城区(含双桥区、双滦区、高新区)供热期为当年的11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3月31日二十四时,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或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期。
由于天气原因需要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对因此产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
第二十一条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热用户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室内空间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
热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在接到反映后12小时内提供测温服务,测温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热用户与供热单位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室温检测办法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供热期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供热的,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二十四条实行分户计量的热用户,应当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方式交费,其中基本热价不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三十;实行两部制计价的热费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超过的部分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十。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居民热用户,按照建筑面积收费。建筑面积指不动产权证书标明的建筑面积;未取得不动产证书的,按照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第二十五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向终端热用户直接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收,或者设立便民收费点、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不得将热费与热用户的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第二十七条热用户申请暂停用热、恢复用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用热、恢复用热手续,供热单位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救助制度,对优抚对象、城市低保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热费减免优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并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压占供热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供热管线,采砂、掘土、打桩或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悬挂物体的;
(四)擅自接驳供热管线的;
(五)其他可能危及供热设施安全,妨碍供热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性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其中禁止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供热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停止供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供热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实行热费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因不缴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而拒收热费和限制用热的,对有关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对阻挠、拒绝抢修供热设施,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可以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测温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处理用户举报和投诉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供热设施实施维护、维修、改造、管理和更换的;
(四)供热期内发生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未按规定告知热用户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大型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及其它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锅炉房)、换热站、热网、地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及管道井、阀门井、计量表器具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20岁小伙欲从18楼跳下,命悬一线消防员一把抓住
4月8日下午,邢台平安路特勤站接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传警,位于邢台东站附近大吕村工地有人在楼顶欲轻生,情况十分紧急,平安路特勤站立即出动一辆抢险救援消防车,一辆70米登高平台消防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救援。
现场救援视频请戳↓↓↓防指战员到达现场后,经了解得知,男子位于大吕村回迁工地1号楼18层楼顶,在现场知情人的带领下消防指战员到达1号楼18楼楼顶。
12时20分,指挥员开始对该男子进行耐心劝阻,同时安排消防员对周围地形进行勘察。由于男子对救援人员有较强抵触,不断大声阻止救援人员靠近和施救,现场指挥员为了缓和男子的情绪,脱下抢险救援服与其进行交流,但该男子似乎并未放弃轻生的念头,指战员发现该男子已悬坐楼顶阁楼边缘处,其中右腿已经完全悬空,随时都有坠落的可能性,现场消防员一边对该男子进行劝阻一边试图再次靠近,但是男子情绪激动,不断阻止现场消防救援人员进行施救。
12时41分,男子试图跳楼轻生,这时他的肩部以下已经完全悬空,只有两只手抓住楼顶边缘,现场两名消防指战员迅速登顶至男子所在的阁楼位置,大喊不要动,抓住......同时迅速死死抓住该男子的两只手臂,并在赶来民警的帮助下将该男子救至安全区域。
随后,消防救援人员与民警不断对其进行开导,将其带至平安地带。经了解,该男子因与工友因为工作矛盾而产生轻生念头。
生活中每个人
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挫折,
生命只有一次,
请珍惜!
今日交通行
4月19日起,保定市这8条街道实施机动车单向通行
4月8日,记者从交警支队获悉,从4月19日起,市府前街、市府后街、琅瑚街、锦程街、廉良街、东南河坡、金专路、榜样堂西侧街等8条街道部分路段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
据悉,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减少交通事故,为市民提供良好出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在市府前街(永华大街-莲池大街路段)、市府后街(永华大街-莲池大街路段)、琅瑚街(莲池大街-北大街路段)、锦程街(创业路-云杉路路段)、廉良街(天鹅路-盛兴路路段)、东南河坡(红旗大街-长城大街路段)、金专路(恒祥大街-榜样堂西侧街路段)、榜样堂西侧街(金专路-北二环路段)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管理。单向通行时间为7时30分-19时30分。
1.市府前街(永华大街-莲池大街)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禁止由西向东行驶;
2.市府后街(永华大街-莲池大街)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禁止由东向西行驶;
3.琅瑚街(莲池大街-北大街)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禁止由东向西行驶;
4.锦程街(创业路-云杉路)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禁止由南向北行驶;
5.廉良街(天鹅路-盛兴路)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禁止由南向北行驶;
6.东南河坡(红旗大街-长城大街)允许机动车由东向西行驶,禁止由西向东行驶;
7.金专路(恒祥大街-榜样堂西侧街)允许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禁止由东向西行驶;
8.榜样堂西侧街(金专路-北二环)允许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禁止由南向北行驶。
自4月19日起,交警部门将对上述路段违反单向通行的机动车,进行电子警察抓拍,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今日最囧事
母子俩花2.5元看猴,3万元LV包惨被抢
不少旅游景点都有散养的猴子
游客去游玩时
难免会被要吃的,扯头发,翻包
而最近,贵州贵阳一只猴子
公然抢走了一只3万元的包包…
视频来源:天眼新闻
4月3日
贵州贵阳的冯女士带儿子去黔灵山公园玩
门票花费2.5元
冯女士说
当时她揣了一点瓜子放在包里
猴子可能闻到了香味
所以过来抢她的包
抢走包后
猴子当着母子二人的面公然开始“拆包”
孩子还懵懂地问:
“妈妈它为什么要拿你的包?”
打不开包
猴子开始直接用嘴撕咬
冯女士对着猴子无奈地喊:
“不是从那里开的!”
“你拿过来我给你打开,
不要撕了!”
冯女士说,这包不是新的
但买的时候花了3万元
她无奈地表示:
好在里面没啥贵重物品
猴没伤到人,人没伤到猴
“拿走就拿走吧,人安全就好,算了呗”
算……了……呗……
网友评论
全民战“疫”防护手册
疫情期间,血糖控制不好怎么办?
今日最暖心
看夕阳的爷爷出院啦!
还记得那位
看夕阳的老爷爷吗?
他出院啦!
出院时
医院为他颁发了编号为1399的
“战胜者证书”
这位看夕阳的老爷爷名叫王欣
三月初,他病情严重
上海援鄂医疗队员刘凯护送他做CT
在途中
刘凯把病床停在医院大楼前
让王欣老爷爷欣赏了一次久违的日落
这温情的一瞬间
感动了无数人
在医护人员的精心照料下
王欣老爷爷的身体逐渐好了起来
而王欣老爷爷康复的每一个阶段
都引发了全国网友的关心与关注
三月中旬
王欣老爷爷各方面情况就已经显著好转
核酸检测阴性
那天,刚做完CT检查的老爷爷
向医疗队员们竖起了大拇指:
“谢谢医护人员的精湛医术和辛勤照护,
让我可以那么快地好起来。
康复后,
我想为他们用小提琴拉一首歌,
也希望他们能早日平安回家!”
身体逐渐硬朗起来的他
也兑现了自己的诺言
在病房中拉起了小提琴
用美妙的音乐
向医护工作者表达感谢与致敬
也深深鼓舞着许多像他一样
正在与病魔斗争的人们
出院的这一刻
王欣爷爷百感交集
他深情的拥抱与激动的泪水
是对这一段难以忘怀的日子
无声而有力的结束语
爱与美
拼搏与坚强
奉献与回馈
......
生活的美好
生命的可贵
这一刻,这一段,这一切
人间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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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点击河北青年报微信下方二级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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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在后台直接回复“确诊病例”查看,
让我们共同关注,守护健康。
来源:河北青年报综合河北天气、人民日报、新华社、健康中国、新闻晨报、唐山晚报、承德日报社、沧州晚报、保定晚报、邢台消防
实习编辑:樊一帆
责编:王亚伟
监制:陈泽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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